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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是这样评价这一原则的:在最足以说明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那些基本原则中间,首要的一条应当是客观真实原则,这条原则的内容在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正确查明实际案情和由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说来,这些条件不外乎两种:外在的因素和内在的因素。其实,基本权利就是由相互重合、交叉,相互保障,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具体权利支撑起来的体系。
而参政权是指公民能够参加和影响、管理政治生活的权利。而其它的基本权利可以被认为是由生存权产生,并为生存权的充分实现从而必须为人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自致身分,是个人在后天通过努力获得身分,如教师、警察。也可能在不同人的观念里,一个人可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也可能不是。因此,对于概念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对概念所下的定义,还需要认识概念的属性、特征。
(5)组织关系劣势,如受雇者与用人单位。这些称呼实质上的内涵并不一样,但是在使用中,多是在指相同或相近的一类群体,即因贫困而产生的,具有与贫困相关的特征的群体。2.社会弱势群体概念是个身分性概念。
(5)受正当的司法审判权。[2](P130)虽然这样对概念外延的划分是不合适的,因为子项在逻辑上存在包含和交集关系,尤其是第一子项与后面的六个子项之间的关系。因此,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权利不能仅仅被认为是政治权利。法律消费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在一般的情况下,公民有选择是否享受此项权利的自由,国家不应当干涉。
杨团在《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政策》一文中对社会弱势群体构成要素的分析也是一样,他认为社会弱势群体主要由贫困群体、残疾人群体和老年群体构成。因此,确定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属性、内涵和外延的研究工作不论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都是十分必要的。
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是社会学研究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因而社会弱势群体必然是社会学研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以下,笔者试图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粗浅地讨论。消费者以及无权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决策的人员。因而在本文中没有做出区分,视为同一概念并予以使用。
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在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上,也都是由贫困人群和以贫困为特征的群体构成的。甚至在许多国家,不论生命的载体做了些什么,哪怕是犯了弥天大罪,也不可以剥夺其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是绝对的。当然,外在的因素也是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实现的重要原因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使每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基本的机会公平,也就是让人们站在人生的同一起跑线上。
我国现在对知情权的研究多限于公共事务的信息和商品的信息。如朱力在《脆弱群体与生活支持》一文中认为,当前的脆弱者群体主要由这几部分人构成:(1)贫困者群体,(2)残疾人群体,(3)精神病患者群体,(4)退休者群体,(6)失业者群体,[2](7)半失业者群体。
{3}(P66,P67)不论从哪些方面理解和解释社会弱势群体,贫困都是不可放弃和忽视的切入点。虽然社会弱势群体的产生、存在与强者有一定的关系,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社会弱势群体是个比较性的概念。
但是,它说明了在社会学研究中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的把握是以贫困为主要视角的。这里无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人员做出完整的列举,只列出现实比较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贫困者。脆弱性群体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还具有一些综合特征。那为什么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了帮助和保护,因为他们具有了被法律赋予了权利的权利主体的身分。参政权历来为世界各国人民所珍视,并为取得和充分实现参政权进行了英勇、不懈的斗争。知情权就这样筑就了其它权利充分实现的基础。
但是在法律上,个人的幸福生活就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实现,包括权利实现的数量和质量。而每个时代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则标志此时代人类解放已达到何等程度。
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尊严地生活等权利。最为重要的当然还是问题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之所以选定基本权利作为解释社会弱势群体的标准,是因为基本权利既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也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人类史是一部人类从奴役状态到自由状态的解放史,也是人权逐渐被认可并于现实中得到充分实现的历史。
这本身就体现了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生存权的内涵不断增加的过程。人们现在对社会安排普遍表现出无可奈何的失望,他们认为如果社会安排得当,所有的人都可以使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地实现。可以说,人类知识多是通过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不完全归纳而得到的,尤其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结论性知识,因为这是无法绝对量化的。法律可以要求政府,对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没有实现的权利主体的请求给予帮助,因为这是政府的义务。
外在的因素是指存在于人的意志自由以外的因素,包括人们生活在不同时代的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社会思想意识水平以及政府为其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提供的种种指导、便利、帮助和保护。(4)知情权及参政权[4]。
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教育性质……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开放。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增进人们的福祉。
即使没有强者参与的因素,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就不应当得到实现吗?基本权利是人之为人最低的最起码的必需权利,无论任何因素、原因都不能阻碍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实现,政府都应当竭尽全力来履行义务:帮助公民实现基本权利,以增进其福祉。注释: [1]现时,对社会生活中的弱者的称呼不统一,如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者,弱势群体,脆弱群体。
如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身分是否具有可转换性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标志性区别。但是此项权利的实现与否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自由时,国家应当提供给他们以正当司法审判的机会,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并且国家要为他们提供实际的司法援助以实现其权利。既然法律是调控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规则,社会弱势群体就必然需要法律的调整、帮助和保护。
具体到现实的每一个人,他的幸福生活的目标和期望并不一样。这当然要除却那些只想坐享其成而不努力去实现权利的个体。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存在一个以上的身分。对归纳法的最具破坏力的是证伪法,要想证明归纳结论的不真实性,只要证明结论中的一点不真实就可以了。
(2)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格尔茨说这四种眨眼就构成不同的文化一价值层面,包含了不同的文化一价值意义,深描就是要区分这四种眨眼的文化意义与价值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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